简介:经营者对产品有可能严重威胁人身或财产安全性的类似用于方法负起警告解释义务。即便产品质量合格,但因经营者惟到充份的警告解释义务,消费者没掌控准确用于方法造成损失的,经营者不应分担赔偿金责任。
由于消费者没能严肃读者产品说明书而失当用于产品,自身不存在罪过,不应减低经营者的赔偿金责任。2016年1月10日,陈某向新的宏达公司出售了“3M前置后坐过滤器、3M净水器”一套,后新的宏达公司为首人前往陈某家中展开了加装。2016年1月29日,由于案牵涉房屋内净水器、水龙头、花洒等损毁造成漏水,导致陈某家中地板等物品损毁,因损失赔偿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催促赔偿金各项损失80972元。
一审中,评估机构对陈某因漏水产生的损失展开评估,评估损失金额计45772元。法院综合确认房屋漏水导致的全部损失为51772元。新的宏达公司另申请人对“3M前置后坐过滤器、3M净水器”的质量否合格展开检验。检验意见为:再次发生烧焦的3M前置后坐过滤器、3M净水器的合乎产品拒绝与质量拒绝。
再次发生漏水的原因是由于温度过较低,净水器内部的水变为冰,由于体积的减小,对净水器外壳产生了压力,造成净水器外壳裂痕。【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指出,现有证据无法回避新的宏达公司销售的净水设备漏水是不存在缺失所致,新的宏达公司对净水器低温用于方法惟到提醒解释义务,且陈某自身有可能不存在使用不当等原因,新的宏达公司分担30%的责任。裁决新的宏达公司赔偿金陈某15531.6元。新的宏达公司上告裁决,驳回裁决。
二审法院指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确认失当,但裁决结果准确。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的宏达公司的3M净水器经检验质量合格,其导致陈某的损失要如何确认? (一)净水器未设警告标志或中文警告解释 《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对于有可能严重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性的用于方法,应该在产品或者纸盒上设警告标志或中文警告解释。
”本案中3M净水器关于“工作水温为4.4—38摄氏度”以及“当室温高于0.6摄氏度时应排干净水器”的类似用于方法,仅有在3M净水器产品加装用于说明书第2页加装注意事项中不予解释,并没在外包装或产品上设置显著的警告标志或中文警告解释。(二)新的宏达公司惟具体的警告解释义务,应该分担损失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该确保其获取的商品或者服务合乎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性的拒绝。对有可能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性的商品和服务,应该向消费者做出现实的解释和具体的警告,并解释和标明准确用于商品或者拒绝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避免危害再次发生的方法。”尽管3M净水器加装说明书中写明“净水器不能加装在冷水管线上,本净水器工作水温为4.4—38摄氏度”“禁令将本产品加装在有结冰风险的区域,净水器无法结冰,当室温高于0.6摄氏度时应该排干净水器”,但该注意事项字体与其他部分完全一致,未通过加粗加黑等形式不予尤其警告,且并未告诉失当用于有可能产生的后果,该解释不具体且并未起着警告起到,不应分担赔偿金责任。
(三)陈某惟合理的安全性留意义务 陈某作为消费者,在出售用于3M净水器时,并未严肃读者产品用于说明书以掌控准确的用于方法,在持续低温环境中没将净水器中的水排空,造成外壳裂痕漏水,其自身不存在罪过,应该减低新的宏达公司的赔偿金责任。鉴于陈某家中多处漏水造成损失再次发生,其他公司分担了部分赔偿金责任,且陈某自身也有罪过,法院酌定新的宏达公司分担30%的赔偿金责任。
综上所述,经营者对产品有可能严重威胁人身或财产安全性的类似用于方法负起警告解释义务。即便产品质量合格,但因经营者惟到充份的警告解释义务,消费者没掌控准确用于方法造成损失的,经营者不应分担赔偿金责任。
由于消费者没能严肃读者产品说明书而失当用于产品,自身不存在罪过,不应减低经营者的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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