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否限于“无罪认罚从宽”?根据要求草案,试点案件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强迫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异议,表示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订具结书的案件。同时也规定了不作为试点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归属于仍未几乎失去辨识或者掌控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无罪认罚有异议的,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应限于的情形。这样的规定否意味著在案件类型上所有罪名的案件都可以限于“无罪认罚从宽”? 回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指出,从司法正义角度而言,只有保证无论重罪、重罪案件中被行政处分人无罪、认罚的都有限于从宽制度的可能性,才能确保法律限于的公平性。
“当然,对某些罪行尤其相当严重的罪犯,可以无罪认罚但否从宽尚需由司法机关确认。”陈卫东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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